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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后,公司治理观念开始导入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先后经历了观念导入、结构构建、机制建立和有效性提高四个阶段。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保险公司治理也经历了从观念导入、制度建立到全面展开几个阶段。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从公司治理建设及其监管方面提出明确方向和要求,保险公司制度建设与公司治理改革渐渐进入了“合规”建设新阶段。2011年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和2014年保险服务业新“国十条”对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作出了更加深入的要求。与外资企业对比,我国保险业在很长时间都是粗放发展,我国和外国保险企业的竞争将集中体现为盈利能力的角逐。所以本文从盈利能力角度关注保险公司治理水平,重点考察其治理水平的提升是否能够使公司盈利能力增长。本文选取了四个方面十个指标来衡量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从保险公司治理指数、治理不同层次、治理不同内容以及具体治理要素等方面出发,进行加权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基于样本和方法用滞后一期和因子分析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验证了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保险公司治理总指数与盈利能力无显著性关系,这说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整体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还不足以显著影响盈利能力水平。从治理不同层次来说,保险公司自主合规指数、强制合规指数与盈利能力均无显著性关系,这表明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指数在提高盈利能力水平方面未发挥积极影响;从治理不同内容来看,按公司形式对公司进行了分类,发现无论是股份制还是有限制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对盈利能力均没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在具体治理要素方面,董事成员人数、高管人数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显著正相关。综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治理现阶段有效性不足,整体上未发挥作用。其中董事成员人数和高管人数发挥了正向作用。最后本文从董事会优化、经理层优化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能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提高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