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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展观念、发展制度、发展阶段的不同,再加上美国对中国的连年贸易逆差,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中美两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两国知识产权争端、摩擦不断。我国对境外作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法的作品禁止出版、传播。这被发达国家曲解为是我国对境外作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的门槛。中美知识产权案的发生成为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导火索。但这次修改并不表明我国对作品出版、传播领域不做任何限制。本文在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进行分析的同时,研究我国对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境外作品行政审查及著作权保护概述。主要阐述境外作品的概念和未经审批的境外作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与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境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实务和法院的审判思路。 第二章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与未经审批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首先阐述中美知识产权案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争论;然后在论述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背景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意义以及修改前后对未经审批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第三章是国外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比较与借鉴。主要论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版权保护国际公约以及美国、英国、印度等国家对境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模式。 第四章分析我国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首先,论述我国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分析未经审批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明确、细化内容审查标准;建立作品分级制度;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