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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投资空前巨大,项目经理的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建筑行业领域中一支重要的管理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项目经理在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保证项目工程顺利有序实施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施工现场的最高责任人和组织者,对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实施阶段进行全面负责,处于工程项目的中心地位。然而,实际施工活动中大量纠纷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职责不明确,甚至出现一人兼任多职、一人代表多方利益的情况,这就使得如何看待项目经理在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法律地位成为建筑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结合理论观点与司法实际,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加以研究。论述了项目施工的一般经营模式,通过项目管理的内容引出项目经理的定义、特征与具体职责,项目经理职责的不清晰和职权滥用导致其在工程项目中地位不同,由此引出关于项目经理法律地位的界定。从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效力入手,提出项目经理法律地位的认定应当主要依据协议内容来确定的观点。阐述了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效力,并区分了内部承包制度下转包和分包的认定和处理。并分析了挂靠制度下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认为不能简单的一概认定为挂靠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而无效,而是应该坚持通过分析项目经理所签署的挂靠协议的性质,即是承包合同,还是挂靠合同的问题,从法律问题上区别对待的处理原则。文章通过对项目经理法律地位的探讨,以期对项目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之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