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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民事法律源自于生活这样的认识,本课题不仅要研究英租时期民事法律制度,更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互动的历史。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研究中不仅把民法、民事习惯法、民间习惯等视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同时把它们理解为社会不同层次的文化性符号。对习惯与习惯法的研究也不是简单的探讨英租时期民事法律的渊源,而是要考察其消长和变化所体现的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及英租时期社会的变迁和转型。研究民初法律规范所追求社会价值是什么,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态如何,由此透视民国初期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背后的社会历史关系。尽管本课题研究所选取的历史时段仅限于英租时期,这个仅仅32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当然是一个较短的时段,但在具体的研究中将不受这一时段的限制,而是要将这一时期放在近代中国法律发展以及近代转型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在讨论具体的问题时,要透过其表象,将研究对象置入社会长期缓慢的深层次运动中,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通过研读英租档案及其他相关史料,将英租时期威海卫社会地方民事诉讼审理实施状况与当时法律制度规定、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的相对照研究,考察诉讼审理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距离,进而分析英租时期法律制度的社会调控功能运行效果,讨论法制与社会变革的关系。这是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英租威海卫时期,威海卫划分为南北两大行政区。殖民政府由正华务司署、副华务司署和医官长署三个职能部门组成。正华务司署主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并审理民事案件;副华务司署主管税收、港务、警务并审理刑事案件。正副华务司兼任南北区行政长官。从殖民政府体制来看,独立的和专门的行使司法职能的法院未在威海卫设置,更无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区别,正副华务署作为殖民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以行政司法合一的形式行使着法院的职能,分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有案件基本由正副华务司负责,对其裁判不服可申请最高行政长官复审。重大疑难案件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助理法官或皇家律师审理。英租时期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丰富,涉及的纠纷与诉讼的当事人也极其广泛。具体而言,纠纷内容有田宅、山林、坟墓、水利、婚姻、继承、债务等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官僚、乡绅、地主、商人、佃仆乃至地痞无赖等社会各个等级与阶层人员。民事纠纷内容的丰富性和纠纷当事人的广泛性,表明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威海卫政府非常重视解决租借地内中国居民的争端,而这些争端通常是些微不足道的琐事。即使设法鼓励采用由村董或是其他权势人物主持的调解,民事案件仍占用了裁判官的大量时间。设立诉状箱和直接到裁判官官邸或其办公室呈递诉状,只是非正式程序的开始。尽管在一段时期里,格式化的诉状可以在本地的店铺中买到以便提起一桩诉讼,但书面诉状并非必须的要件。租借协议规定,在租借期内,英国对于除威海内城之外的威海卫享有“唯一的司法权”。《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则明确地表明英租威海卫确实存在着二元化的法律。《大清律例》是英租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量琐碎的民事案件中也是得到贯彻的,那种认为《大清律例》只是具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遵守的观点是缺乏依据的。同时,由于律是基础,例是补充,一般情况下,当某个案子呈送到裁判官面前时,他首先适用的是律,只有在律文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或没有律文可适用时,才会适用例。习惯法和判例是司法机关的重要法律渊源,情理等也是司法官吏审判时的依据,它们或者单独适用,或者与律、例混合适用,以寻求原告与被告之间最大程度的“允协”。在英租时期,尽管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是多元的,但裁判官在适用过程中,又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多元的法律渊源锤炼成为一个一元的规则体系,无论是律、例,还是习惯、情、理等,都必须与案情完全吻合。审案中,如果原有律、例无法适用,司法官吏便会寻找习惯或习惯法,乃至依据情理,组成一个最适于解决此案的规则方案。有时,也会出现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中几种法律渊源同时适用,但最后判案时,则适用了其中的一项或从各种法律渊源中抽象出的一项原则。在这种法律渊源的综合适用过程中,其背后起衡平、调节的关键因素,在于维护一种对殖民统治有利(至少是无害)的社会秩序的考虑。这是殖民政府适用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英租时期威海卫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及其在稳定社会方面的有效性,使我们意识到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包括习惯法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对于社会的运行都有着其独特的功用。民间法、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互相交叉渗透、协同,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要求。广泛存在于民间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社会文明规范的形式,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社会关系网络中成员的需要,不仅有其特定的社会生存空间,而且还会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传承给后来的社会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他们也会在形态和内容上发生新的变化,以其所具有的深厚社会基础影响新的国家制定法。中国法律既习惯在司法运用中的方式有三种:确认、整合、改变。确认之习惯主要体现在土地交易中的先买、除留、转租、升科等方面,当然还包括亲兄弟的分家析产、父债子还等方面;整合主要体现在非亲兄弟分家析产、收养继承等法律纠纷中;改变不合理的习惯主要表现是:妇女改嫁、妾的地位、高利贷纠纷、典买纠纷、陋规等方面。英租时期威海卫民间诉讼增多的原因、诉讼的基本内容、处理程序和依据标准等。在英租时期,威海卫地区诉讼案件的增多,主要是由于法庭适用中国化的审判规则对中国人有亲和力、诉讼的收费较低、调解的效力不确定,民众乐于诉讼等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英租时期的司法官审理诉讼案件以及调解民间纠纷时,并没有十分刻板地适用法律,而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绕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自由地裁断案件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尽管在当时的威海卫基本上不承认判例是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在立法上也严格限制着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不仅仅依照法律或者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甚至干脆置实定的法律于不顾,而根据情理、道德、习惯和风俗等所作出的判决,却往往连同其制作者一起被统治者以及后世奉为楷模。这些习惯乃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们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处,既被用来协调民众间权利义务关系,又在解决利益冲突中大行其道,尽管它们多是不成文的,却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调控功能,成为威海卫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