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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在国内研究成果较多,其研究涉及到修辞学、形式逻辑、商谈等方面。但是,尚未有学者将利益衡量完全运用于法律论证当中,已有的理论也仅仅是从单纯的利益衡量领域展开研究。其与法律论证诸理论尚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沟通渠道。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论证以及利益衡量理论的回顾和解析,来寻找二者的契合点。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审视法律论证。首先,论证理论有深刻的哲学和法学背景。在哲学方面,法律论证源于理性的回归。在法学方面,源于西方主要法学思想的融合。其次,突出了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中的重要地位。虽然形式逻辑受到广泛地批判,但是,由于哲学中理性主义的回归,使得以逻辑为代表的法律理性主义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极大。再次,评论了法律商谈理论等有代表性的法律论证理论。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利益衡量理论。首先,回顾和分析了利益衡量产生的理论渊源,重温了从目的法学到社会法学的历史脉络。利益法学的产生源于对概念法学机械性的批判,批判概念法学拘泥于固有的法律条文,严重脱离于实践。在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中逐渐产生了诸多法学理论,这其中就包含利益法学的前身——社会法学。它试图通过运用实用主义的观念来重新定义法学,把对社会的控制作为法律产生的目的,进而通过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其次,分析了利益衡量之于法律论证的必要性。法律论证有主观性,这导致了判决结论的多样性,这就为利益衡量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利益冲突具有不可调和性,由于利益的种类繁多,评价标准多样,导致了利益冲突难以消弭,这只能以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弥补。同时,法律的漏洞也使得法律条文难以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也为利益衡量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第三部分对利益衡量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反思。利益衡量对于法律论证的意义重大,其有助于弥补传统形式逻辑的不足,使得法律论证更加贴近于实际生活。但是,利益衡量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如果单纯进行利益衡量很容易导致对法律条文的忽略,纵容法官的恣意,而且由于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利益衡量面临困境。本文选题的实践意义在于:(1)在前人的基础上开拓法律论证的视野,在传统修辞学,商谈理论之外开辟新的道路,以使法律论证更好得作用于实践。(2)克服传统概念法学的不足,通过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使法律更加适合法律案件的解决。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法律论证和利益衡量的理论背景,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来剖析传统形式逻辑的不足,进而引出适用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再对法律论证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以期增加它们的切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