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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企业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良好的股权激励制度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的股权,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取向趋同,形成利益共同体,减少管理者短期行为发生,避免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达不到企业最大化目标的行为发生。管理者在这种激励制度下,能从企业长远目标的角度出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创造价值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绩效。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高新技术公司开始进行股权激励实践至今,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1993年,深圳万科代表中国上市公司迈出了推行股权激励的一大步,在随后的十几年里,股权激励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进行,解决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对立的问题,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环境日趋完善。同时,在法律政策环境方面,2006年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也重新修订,在公司股票回购、高管人员转让股票等方面的限制有所突破,扫除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阻碍,上市公司在这一环境下实施股权激励也更趋于专业化合理性化。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从股权激励实践的视角探讨股权激励制度有着较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回顾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经验和结论的基础上,以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双因素经济论为理论基础,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用实证方法检验股改后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并分别从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标的物来源以及股权激励的激励有效期三个不同的角度来比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研究结果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明显。采用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来源及不同长度的有效期,其实施效果也不同。根据这一研究结果,对未来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以及微观层面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改进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将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