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既判力是指,后诉中法院和当事人将受到前诉中确定判决拘束,在针对同一事项的判断之时作为基准的通用力一般的效果。在日本,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日本民诉法114、115条),在我国,学者们也对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有着诸多论述,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尚未明文规定既判力。既判力究竟是怎样一种拘束力(本质论),既判力产生的根据是什么(根据论),既判力有着怎样的作用(作用论),以及既判力对什么样的事项产生拘束力(客观范围论),本论文围绕以上问题,抱着对我国民诉法既判力理论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的想法,在对日本民诉法中关于既判力的基本问题——本质论,作用论,根据论以及客观范围论的考察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试着进行了若干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既判力的基本现状,虽然在理论上有着诸多的学说,但我国民诉法中尚没有明文对既判力概念进行规定。另外对我国目前民诉法中既判力缺失的原因,综合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既判力的本质论。日本民诉法学界中关于既判力本质论的学说,大致有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程序法学说)、权利实在说、新诉讼法学说四种。其中诉讼法学说是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关于既判力本质论的通说。第三部分,既判力的根据论。当事人为何必须受到产生既判力的法院的判断的约束。关于正当化根据论,日本民诉法学界大致上有制度效力说、二元说、手续保障说(程序保障说)这三种学说,其中二元说今年来成为有力的学说,而我国民诉法学界中也有学者赞同二元说。第四部分,既判力的作用论。既判力的作用分为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指,当事人不得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判断相矛盾的主张或证据,后诉法院也不得支持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或证据。而积极作用是指,后诉法院必须服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决。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中对这两种作用的认识,多数学说赞同这两种作用是相互补充完善的关系。第五部分,日本民诉法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论。既判力原则上只产生于对判决主文中包含的诉讼请求的判断(日本民诉法114条)。不过例外的,对于抵消抗辩,日本民诉法规定,以其抵消掉的数额为限,产生既判力。所以,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紧密联系的,就是诉讼标的理论。日本民诉法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采取了传统的旧诉讼标的理论(但从判例来看也会辅以诚实信用原则)。第六部分,我国民诉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虽然法条中没有规定既判力,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相关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诉讼系属效力,二是既判力的含义。而关于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则有同一说、区别说、交叉说等学说。第七部分,关于我国民诉法的既判力制度。关于我国民诉法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构想,《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一书中以诉讼标的来作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而对抵消抗辩也例外的赋予了既判力。第八部分,结语。在学界,学者们对既判力有着诸多的论述,既判力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为了维护判决效力的稳定性,将既判力明文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论文针对既判力的根本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试着作了一次简单的考察。今后笔者将继续对既判力问题研究下去,希望对我国民诉法学的既判力理论尽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