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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总量分析和地区比较,认为依靠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政府不足以解决完全的社会保障资金.只有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借助于社会保障税和一般性税收,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社会财富的适当转移.在具体操作时,既要将社会救济直接列入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范围,又要考虑潜在的“贫困高原”发生,低起点、低标准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和福利公债,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适当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多方面补充社会保障(救济)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另外,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付而言,现行支付体系和支付水准都有一定的缺陷.该文结合实际调研资料,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提出支付标准的“修正说”;就现实中存在的最低生活保障“多保”、“漏保”现象,提出支付对象的“纠偏说”;就采取现金救助还是实物救助,提出支付方式的“效率说”;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寻求工作时具有的“不确定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存在的“负外部性”影响、以及信息失灵和调控不力等“政府缺陷”,提出支付制度的“缺陷说”.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体系的弊病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个人的一些独特见解,具有理论和实际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