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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救济机制,是指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恢复、补救、解决的途径与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从行政、司法和社会救助三个层面初步构建了我国家庭暴力的救济机制。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将“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作为救济主体,同时将家庭暴力的类型界定为身体、精神等。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救济机制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家暴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意识显著增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庇护所功能单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则不明确,举证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等。 探究典型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救济机制的过程中,本文从立法、司法、社会救助三个层面选取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机制进行探究,以对比总结其相同点和特色,为我国救济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经验。英美国家立法分散兼具集中,美国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大,警察采取积极主动的介入方式,民事保护令制度由来已久且运用成熟;英国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零忍耐运动”和“家庭暴力注册簿”的运用使社会救助机制别具特色;我国台湾地区具有专门立法,引入刑事司法干预机制,设立家庭暴力罪。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的完善,应从主体和类型两方面扩大家庭暴力的救济范围,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则,完善临时庇护中心功能,建立家庭损害赔偿制度,从降低证明标准和引进专家证人制度方面完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