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这一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体现了其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认罚过程中。认罚是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进行初期认罚后到被告人对法院最终的量刑裁判表示认可这一过程中,量刑建议起到了重要的衔接作用,量刑建议及其拘束力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以往案件中量刑建议仅具有参考作用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被害人均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会受量刑建议的拘束,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内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量刑建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中产生的,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对其产生信赖力。检察机关基于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考量亦受量刑建议的拘束。量刑建议也会使被害人产生补偿预期,对被害人形成一定程度的拘束力。但是,目前存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统一,量刑建议区间范围过宽,律师参与不到位的问题,出现了为提高诉讼效率而降低法定证明标准的主张,这些都影响了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发挥。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对策,从而保障并规制量刑建议的拘束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将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以及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区分。接着介绍量刑建议的基础理论,最后介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背景下,量刑建议及其拘束力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拘束力进行系统化的阐释,包括量刑建议拘束力的表现,拘束力的生成要件及拘束力的演进。第三部分主要指出量刑建议在发挥拘束力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并没有统一的量刑指引规范,也没有统一的从宽处理幅度,从而削弱了量刑建议及其拘束力的发挥;区间范围过宽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产生明确的量刑预期,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律师参与不到位,权限不足,影响了对本就权利减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理论界中为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而降低证明标准的主张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证明标准的把握。这些问题都不利于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发挥。第四部分从量刑建议拘束力面临的问题入手,找出解决对策。通过促进量刑建议的统一化、精准化,健全律师参与机制,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赋予并规范被追诉方反悔权,完善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机制等措施来保障并规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