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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出于社会进步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各国法律文化在交流中相互渗透、彼此接近,呈现了多元法律文化框架下的法律趋同倾向。在此过程中,既有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冲突与抵抗的相反倾向,也有与外来法律文化的融合及认同的反应形态,反映了不同法律文化在发展中的适应和适应中的同化过程,从而促使了法律趋同现象的形成和发展。本文即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阐释这一发展过程。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同化倾向,在以经济发展为导向的社会发展中不断深化,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有迹可循的。目前,法学界有着诸多关于世界法律发展趋势的理论形式,以“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理论最具代表性,然而由于各种理论形式各自持有的立场和角度的差异,使得以法律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正反论调以及法律的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理论争议,成为近年来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研究发现,上述理论分歧主要在于对法律与社会关联域的理解不同以及在世界格局中国家主权概念上认识的差异。因此,“法律趋同化”的科学论断作为调和上述争议的理论形式被提出。作为一种对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理论的修正与补充形式,法律趋同理论是在承认世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基础上建构的关于世界法律发展趋势的观点,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渗透与适应的过程,而贯穿于趋同过程中的主要是多元框架下的趋同,传统与现代性因素的结合,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平衡及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而这些矛盾关系是否能够恰当得加以认识并处理,对于我们理解法律趋同现象及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法律趋同现象是由来已久的,它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法律的产生初期。在西方,作为人类法律文明起源的罗马法,在形成时期中从适用于罗马市民扩大到帝国范围内的所有臣民,反映了政治力量可以成为法律变化的动力来源。伴随着社会的变迁,经贸活动的频繁,法律趋同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到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时,由于注释法学家与评论法学家的研究整理以及历史或社会原因的影响,优士丁尼的罗马法和注释法学派的著作逐渐变成了所有拉丁民族和日耳曼民族的共同法,共同法因为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及法律语言,从而出现了西欧国家更广泛意义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就是说在西方法律发展史的漫长时期中,罗马法经历了漫长的冲突与融合,终于在西方国家以共同法的方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尽管到中世纪中后期以后,罗马法逐渐被西欧社会的法典化运动取代而走向衰落,而其理性的自然法思想及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作为法律文化遗产,被保存下来,以不同的方式对此后的民法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甚至是非西方国家都产生了有着深远的影响,并且事实上已经成为推动西欧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在东方社会,尽管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多元文化现象和鲜明的民族主义,但其法律趋同化现象不亚于任何其他地区。构成东方法律文化体系的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渗透了整个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并与当地的习惯法共同影响着法律文化发展;而到近代社会,随着西方国家的崛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殖民扩张,东方社会法律文化开始接触西方文化,在外来因素的压力下,东方各国纷纷开始法律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从而呈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的景象。人类社会进入现代以来,自由竞争与个人主义经济价值观的发展,使法律同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呈现出更大的相关性。全球化成为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在此背景下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同化倾向更加明显,区域性法治统一化进程加快、两大法系的形成与融合、公法领域突破了一些传统特征的趋同以及私法领域的国际化等等现象,无不反映了法律趋同化的广度与深度均超出了以前的任何时期。本文即是立足于世界法律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从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来探究法律趋同化的形成原因,并归纳出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中的法律发展的共同性因素即法律趋同的程度是有限的。而这种限度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主权的维护、世界经济不均衡发展、社会大众的适应能力以及全球法律文化的异质性等方面。本文尝试从法律趋同的理论形成与发展、不同历史阶段东西方社会的法律发展以及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法律文化的互动关系等不同的面向,考察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形成法律趋同现象的背景原因,并由此主张法律趋同的程度存在着有限性问题,从而为中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新的思维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