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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发展慈善事业是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进而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慈善事业的主导力量,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法律给予其合法的主体地位,更需要法律对其各项活动予以监督。通过对慈善组织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社会捐赠可以善款善用,加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进而促进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实现良性循环。然而,相对于国外成熟的慈善立法和学术研究而言,我国的慈善法律制度研究刚刚起步,针对慈善组织法律监督问题的学术探讨更寥寥无几。因此,对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结合采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分四部分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对各国慈善组织的概念分析,总结出慈善组织的法律特征,其次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再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了我国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对慈善组织如何定位。第二部分对国外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介绍了美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制度,其次介绍了英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制度,再次介绍了德国的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最后总结了美、英、德三国在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方面的特点并对其给予评价。第三部分对我国慈善组织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我国慈善组织的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慈善组织立法现状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指出如双重管理体制、低效的准入机制均已严重制约了慈善组织的发展。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应当建立高效的准入机制,其次应当加强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再次应当完善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督,最后还应当完善慈善事业的相关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