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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发达完善的拍卖行业自治机制的我国,《拍卖法》在维护和保障拍卖交易良性运行中应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拍卖法》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拍卖行业纠纷,特别是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赝品现象在艺术品拍卖中屡屡出现,其原因之一就是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拍卖法》自1996年公布以来经过两次修改,却均未涉及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修改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先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后分析艺术品拍卖人应履行的义务,研究如果拍卖人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之后,比较研究英国与香港相关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再分析近年来我国典型的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案例,揭示我国目前艺术品拍卖中“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借鉴境外先进的拍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予以适当修改补充,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首先分析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界各观点分别分析了其是否为行纪、居间和代理法律关系,研究总结出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并探讨此结论的意义。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对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对艺术品拍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与艺术品真伪瑕疵相关的具体义务进行分类探讨,再根据其义务研究“赝品”拍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立法和行业规则的现状和不足,后分析英国和香港拍卖行业的特点和优势,总结其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经验,及对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研究“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对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我国“赝品”拍卖纠纷司法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揭示我国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在适当借鉴适应我国拍卖实际的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构建我国“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增加“赝品”拍卖人知假拍假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以及将赝品拍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建议,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