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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税制”财政改革以来,地方税收系统一直在平稳的运行,它在地方经济持续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1994年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着重于解决中央财政收入的低水平和以前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难点,而很少关注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现在运行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不标准的、不科学的,并且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这已经影响到税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影响和积极有效的调整作用,基于以上原因,选择了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地方税体系进行重点研究。论文采用了理论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对比分析的方法。在论文写作中查阅了大量的著作和文章,通过对公共财政理论的分析,找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对现代发达国家的财政和地方税进行对比研究,阐述其可借鉴之处;引用大量数据,事实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地方税体系建设经验,根据经济改革形势的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的地方税体系。在此过程中因遵循我国国情原则、税权、财权与事权基本统一的原则、效率兼顾公平原则、法定原则,确立税收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适度分权,将必要的税权赋予地方,并通过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权划分,确立中央适当集中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当前地方税应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按税种性质及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将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划归城市财政;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县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划归地县财政。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税收制度与税种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财产税替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应随着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规范逐步减少共享税种,使省以下各级政府都有与其经济增长相关性较强且具有较强收入弹性和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作为其主体税种,形成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因此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应该是在明确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权(一定的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开征停征权)基础上,由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辅以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组成、具有合理的税制结构和收入规模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启动,国地税合并是势在必行,这给地方政府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权提供便利。在同一的税务部门的管理下,中央和地方税种的反映更真实,易于地方政府正确合理行使税权,增强地方财力,使之与事权相匹配。使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本地的社会经济,合理配置当地资源,提供符合本地居民需要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