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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向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付保险金给予补偿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要参与者,是现代金融的核心,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容易引发金融危机,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其是否能实现良性健康发展对稳定国民经济意义重大。而存款人是金融市场存在的基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在实践中较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化解金融风险,减轻财政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且在理论上打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危机导向,事后补救”的轨迹,开始引导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走向具有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特征的监管之途。引导监管当局不再仅仅从外部力量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的监管策略,而是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内部来激发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潜力,并以此进行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但是存款保险也是一柄“双刃剑”,也有其负面效应,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如何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最大限度发挥其正面效应,客观上要求有缜密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保证金融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与增进金融发展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存款保险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三种。但各国的基本国情、政府作用、费率标准、赔偿方式都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我国立法与实践的不足,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规范竞争主体、政府行为和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我国银行业向国际化、市场化和公司治理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