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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本是一个单法域国家,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自然也不存在反垄断法的区际冲突。但是,随着中国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中国将成为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的国家。根据中国现行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制度50年基本不变,这不仅使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由此产生,而且使得反垄断法区际冲突作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定情形也由此产生。中国这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都要复杂得多。因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如此,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如此。反垄断法区际冲突严重制约着我国不同法域间在反垄断行为方面的协作与互助,也不利于我国两岸三地经济的协同、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因此,研究中国反垄断法的区际冲突与协助问题,探寻中国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解决原则、路径和具体方法,不仅对中国两岸三地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早日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如何解决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上,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这一问题,无疑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主要阐述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源起和研究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反垄断法区际冲突虽然源于法律冲突和反垄断法冲突,但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冲突,也不同于一般的反垄断法冲突,它是同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之间在反垄断法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此种法律冲突通常只有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国家)才能发生。而中国反垄断法的区际冲突则是基于“一国两制”设想的付诸实施,在整体单一制和局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产生的。研究反垄断法区际冲突问题,继而探寻解决此种问题原则、路径和方法,对于中国“两岸三地”反垄断法实施的协作与互助及“两岸三地”经济协同、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中国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主要表现。中国反垄断法区际冲突不仅表现在反垄断立法模式、具体内容等诸多方面,而且表现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等各个方面。第三部分,论述美国和欧盟解决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立法与实践。美国不仅通过宪法性法律制度规制不同法域的垄断行为,而且还有相关的区际冲突法规制不同法域的垄断行为。欧盟则通过政治、经济、法治高度统一的一体化进程调解不同法域间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冲突。第四部分,论述中国解决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原则和途径。中国解决反垄断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两制”和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对待和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公共秩序和保障各法域经济协同、稳定发展原则。解决中国反垄断法区际冲突的基本路径应当是:一是要分阶段解决,在现阶段应主要通过三边协议方式加以解决,待海峡两岸统一以后则应当采取四边协议和统一立法模式加以解决;二是解决方法应当从反垄断冲突法的协调与统一逐步过渡到反垄断实体法的协调与统一;三是不仅应当加强反垄断立法上的协调与统一,而且还有加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上的协作与互助。总之,无论确立中国解决反垄断法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还是确立中反垄断区际法律冲突的路径和方法,都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而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