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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虽然只有几十年的时间,但它已然成为目前国际私法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可与国际私法当中其他范畴相比,有关理论尚未成熟。因此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就十分必要。本文从“直接适用的法”的渊源入手,在理论层面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外围”厘清“直接适用的法”的整体轮廓,揭示了它的性质和特征;再从实际操作层面入手,在介绍和分析一国在适用本国和外国“直接适用的法”的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明辨利弊,对“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建议;最后结合法律趋同化理论和后现代主义思潮并存的时代背景,对“直接适用的法”做出了总体评价和未来展望。第一章为“直接适用的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本章以“直接适用的法”的缘起为引,在对概念的内涵和文意之争作出介绍之后,尝试性地对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作出界定。随后介绍了“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和规范结构,为下文详述它的性质奠定了逻辑基础。最后重点从公法与私法、冲突法与实体法、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三个角度分析了“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第二章为“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是本文的重点,是对第一章内容的展开。笔者试站在整个国际私法的高度,通过比较“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单边主义方法、意思自治等一系列制度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它的内涵和性质。第三章为“直接适用的法”对司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影响,是本文对实际操作层面的重点论述之所在。通过分析法院地“直接适用的法”、准据法国“直接适用的法”以及第三国“直接适用的法”在实践应用中的分歧,笔者尝试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实践,分析不足之处,提出建议。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在结合法律趋同化和后现代思潮并存的时代背景的基础上,预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总体走向;最终结合“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它做出了总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