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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能够有尊严的生存,人人都能够实现基本的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的体现。用现在的眼光看,其核心理念和设计是围绕着社会保险权这一新型的权利而展开。对社会保险实践中出现的新范畴,新问题应以社会保险权为基点,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其实质,认识其类型化之规律。这样,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制构建产生理论和应用的价值作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鉴于社会保险权的研究是界定整个社会保险法框架的逻辑起点,在社会保险法的研究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论文第一章重点对社会保险权的本质属性进行了透彻的论证,并分析得出:社会保险权的本质属性是生存权、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权法律设置的特点上还呈现出:1.主体的多样性;2.客体的给付性;3.客观方面的强制性。总结了社会保险权人权观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权所彰显的正义观、社会保险权所体现的自治与管制之维和社会保险权所体现的身份与契约之辨的社会保险权的理念基础。第二章着重研究了现今社会保险权设置和实现的现状,从而阐明社会保险权类型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法律设置分析,揭示出社会保险权保障权利主体具有社会性、保障社会保险权实现的强制性。在与外国社会保险权相关制度的借鉴后,还得出了有关社会保险权今后立法上应该做到:1.在权利主体上引入“参保人”这一主体类型;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借鉴保障行权的模式。同时指出,从不同的角度探索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势在必行。第三章,在厘清社会保险权的内涵与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等基础理论问题之后,对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展开分析,目的通过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展开的研究,进一步明晰社会保险权的本质与体系建构。社会保险权类型化就是这样的一种对社会保险权的思考方式,一种工具,其可使学者、法官与民众较清晰地掌握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与社会保险权利结构的特征,有利于对规范的体系化构造和解读。社会保险权法律设置是类型化的前提,社会保险权类型化是结果;研究社会保险权及其类型化问题本身不是目的,终级目的是为科学、合理地设置社会保险权和保障有效地实现权利内容。进而提出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之标准、类型化之具体类型和理论体系框架: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权的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养老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和生育保险权。这是最为传统与权威的分类方式;第二,根据社会保险权所指向利益的作用或功能,可见社会保险权区分为利益请求权、利益领受权、利益处分权与利益救济权四类;第三,根据国家在社会保险权实现与保障过程中的干预力度为标准,可将社会保险权区分为积极的社会保险权与消极的社会保险权。第四,根据社会保险权所依据的法律渊源的不同,可将社会保险权区分为宪法中的社会保险权、基本法中的社会保险权、单行法中的社会保险权、行政法规等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社会保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