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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在进行劝阻、警告无效后,采取其他手段均无法阻止该严重后果的发生,迫不得已运用致命性武器对其射击造成其死亡的一种行为方式。尽管该口号由来已久,但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不容乐观。就我国而言,当场击毙的实施长期以来依据的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予以阐释,而且其实施程序也仅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程序,这也就导致了当场击毙不当案件不断发生的局面。本文在分析当场击毙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性质的争议提出了作者的看法,并以我国当场击毙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主线,借鉴域外当场击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运用比较、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对我国实施当场击毙的立法完善及执法规制,以求为解决我国当场击毙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参考。文章包括引言共分为五部分,正文约两万两千字。文章的引言部分通过一个问卷调查引出了群众对待当场击毙支持与否的两种态度,在对各地展出的当场击毙标语引发的争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争议的成因,同时指出了当场击毙在理论上蕴含的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从而使得对当场击毙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场击毙理论的基本内容。首先,从概念上对当场击毙进行界定,并简要分析了当场击毙的特征;其次,对目前理论界关于当场击毙性质的争议予以探讨,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最后,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总结了当场击毙行为实施的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从而指出当场击毙存在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当场击毙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各地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的研究,总结归纳了我国当场击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缺陷,为我国当场击毙的规制与完善奠定了基础。本文第三部分考察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使用武器的规定、域外代表性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有关使用武器的制度模式与立法现状。主要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为蓝本,在分析各国有关使用武器规定的基础上,归纳了当场击毙实施的四项原则,从而为我国确立当场击毙适用原则提供了借鉴。本文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在分析当场击毙立法和执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当场击毙进行完善、规制的构想。一方面要在实体上即立法上予以完善,不仅要明确其适用原则和适用对象,而且要构建合理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实现宏观环境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在程序上即执法上予以规制,按照控制现场、劝解、警告、制服四个程序实施当场击毙,实现微观构造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