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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己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例如,社保基金投资信息的透明度问题、“三公消费”信息的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因此,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提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作为受托方,接受公民的委托,承担着公共受托责任,需要履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责。良好的财政管理方法是实现政府职责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财政透明度的水平又是影响财政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通过提高财政透明度标准,公共部门才有内在的动力尽自己所能履行各自的职能,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行政的效率,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随着财政透明度的提高,财政信息得以真实全面的披露,从而使得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有较为可靠的基础信息和数据,更有利于制定有效的财政货币政策,以解决问题、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其次,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讲,公众作为委托方,向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因此其有权利了解自己所缴纳的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效果,有权利知道政府是否己履行所做出的承诺。这也必然要以公共部门相关财政信息的公开为前提。因此,财政信息的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可否认,1998年以来,我国在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例如政府基金预算的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开、三公消费的公开。但是从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的作用和责任、财政信息应予披露的内容及公布的时机、预算管理流程三个角度来考察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时,就会发现我国在财政透明度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政府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晰、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财政信息的公开范围有限、公开的内容过于简单等。在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发布的《预算公开性指数2008》调研报告中显示,若满分为100分,则被调研的85个国家预算透明度的平均得分为39分,而中国仅为14分,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还低于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上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中国省级透明度排行榜”也表明,目前我国的省级财政透明度水平依然较低,按百分制计算省级政府的平均得分仅为23.14,即使是排名第一的新疆也仅为43.65分。本文在借鉴IMF关于财政透明度的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衡量财政透明度的三个标准。基于这三条标准,探讨了目前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状况。全文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从财政透明度的披露主体以及对财政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来表述财政透明度的涵义:从委托—代理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出发,阐述了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必要性: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影响财政透明度的因素进行了归纳:最后提出了考量财政透明度的三条标准:一是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的作用和责任是否明确;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做到完整、具体、多维、真实、及时便利;三是预算管理的流程是否合理。第三部分是基于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作用和责任的角度来考察分析我国的财政透明度,指出在这一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政府范围界定不清晰;二是财政管理及公开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在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财政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多维性、具体性、真实性及公布时机的考察分析。从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财政信息公布的时间、频率方面指出我国财政信息的公布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提出了完善复试预算体系、扩大并细化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提高财政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频率、提高财政信息的真实性等对策。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预算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影响财政透明度的问题的考察分析。分别从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的阶段指出了目前我国在预算管理流程中还存在的影响财政透明度提高的障碍。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包括延长预算编制和审批的时间、规范预算的编制执行、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等。第六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指出财政透明度的提高是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