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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是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规则。当被控侵权的技术被证明是现有技术时,允许被控侵权人自由实施该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增加现有技术抗辩条款,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地位。但是现有技术抗辩的立法模式及适用规则,在实践中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行政公定力的视角,对现有技术抗辩的立法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并试图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公定力的理论及其在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体现。接着对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问题包括,司法判例中的直接法律依据与法律原则、技术对比关系、适用范围,以及标记权保护。现有的立法模式下,现有技术抗辩与行政公定力、“权利要求为中心”的侵权判定规则存在矛盾。同时本文也考察了国外关于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理论与规则,指出国外理论基本没有突破权利要求语义保护范围对法院的约束。这说明国外现有技术抗辩理论并未突破行政公定力及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判定规则。在考虑该国具体法制环境下,国外理论有其合理性,但并非最优解决办法。我国现有立法模式与国外当前的立法水平还存在差距,更谈不上优化。最后,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现有技术立法的思想重在调节专利权利的专属权利与公众权益两私权之间的协调,并没有认识到瑕疵专利表现出的真正冲突在于公权与私权之前的协调。现有技术抗辩与行政公定力的矛盾根本在于立法思路上未对公权与私权进行协调。因此,本文构建了一种理论,即专利权权能弹性理论。通过行政行为的附款完全可以实现专利权权能弹性。在专利权权能弹性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逻辑及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