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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新型用工形式迅速发展,同时被滥用现象也非常严重。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第五章第二节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在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变成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用工形式最显著的法律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因此这三方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成为引起劳务派遣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使三方主体之间关系和谐稳定,才能促进劳务派遣制度向好的方面发展,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优势。若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关系无序发展,则会导致难以划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承担的责任,无法较好的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节的特别规定,甚至比一般劳动关系更严格。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以十一条的法条以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以五条的立法解释对劳务派遣这一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制,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实践当中公司企业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避、滥用这一制度,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达到完善劳务派遣这一法律制度,从而更好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被派遣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综合运用了社会调查、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展开了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研究。本文从劳务派遣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综合运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理论,提出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和法律问题,从中找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各国立法实践经验,详细解读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其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完善,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限定期限,完善派遣单位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通过加入工会,完善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