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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26条和28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引入股权转让,实施至今已三年有余。虽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三年以来,该制度创新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情况以及是否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待事实考证。笔者从实证角度,通过定量分析法,统计该制度创新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被引用的频率,分析股权善意取得存续的必要性。然后根据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细化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认定标准,再通过对统计样本中股权善意取得典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的归纳扩充认定标准,力求为今后股权善意取得原则性规定规则化提供数据支持和实务支撑。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取得制度引入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基础。一方面,由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股权扭转的低成本、高收益同时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理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追求,使之成为资本流通、资源重新配置的重要渠道,因此交易越来越频繁,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对此,通过定量分析法,统计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善意取得纠纷的比重,为制度引入的现实必要性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从股权的属性以及法律赋予其权属表征的公示力和对抗力阐释善意取得制度引入股权转让的理论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分析股权善意取得司法适用要件,分别对转让人为无股权处分权的工商登记权利人、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合理对价、受让人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这四个方面要件的认定标准逐一阐述,并引入司法案例进行佐证,同时梳理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各个关系人受到的法律效果。第三部分是通过对统计样本中股权善意取得典型案件的要件认定标准进行归纳,以扩充实务中认定标准的内容,同时阐述股权转让效率与股东优先购买权和章程优先适用力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和实务界对公平和效率的价值选择。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文章的小结,重述选题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