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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的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部分文化产业、文化品牌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构成了商业化挖掘、使用的重点、热点。其中,一些具有知名度的虚拟角色,对公众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有生产者、销售者便将其用于自己的商品、服务中,吸引对之感兴趣的消费者,获取不菲的收入。正因利益可观,每当有一部儿童动漫作品受到观众的欢迎,随后我们便可随处看到与动漫角色相关的商品、店铺等。日益增多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文化产业市场秩序,使得整个文化市场处于乱象之中。如今,权利人逐渐形成了一定的保护意识,并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提出一定的诉求,然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无从找到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直接进行保护的条文内容。司法裁决的结果显示,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采取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保护的模式。同时,有一些学者提出这一保护模式无法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形成全面的保护,欲针对这一权益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但是,学界对于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开展研究,也只有三十余年,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在这一前提下,难以一步到位,建立起专门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范围内寻求保护是更合理的做法。本文即通过对当前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内容展开分析,就如何更好地保护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对虚拟角色商业化使用行为的起源、虚拟角色的定义、商品化的定义进行论述,并介绍了商业化使用的对象范围。接下来,文章分析了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有利于激励创造和促进社会进步,保护作者基于劳动成果获取合法利益的期待,同时也是遵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第二部分则是域外主要国家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保护模式的梳理。首先,对《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加以解读,从而对国际保护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总体趋势有了定位。接下来,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关于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法律规定和主要案例进行了分析,主要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来介绍。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保护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发展情况。就涉及的法律规定内容来看,我国对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的保护也体现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部分,接下来,文章对这三个部分的保护规定进行了评析,指出在实际应用中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是结论部分,并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改进建议。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保护虚拟角色商业化权益,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首先,对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指出在当前的环境下,从现有的法律制度范围内寻求保护更加合理。最后,对如何改进立法内容、改善执法与司法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