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孕技术的出现,使许多不孕患者重获希望。但与此同时,代孕的商业化性质,成为各国不可避免的一大难题。有的学者纷纷提出禁止代孕技术的提议。但这种提议也将意味着,如果女方由于子宫或卵巢缺陷,无论是先天性还是后天性子宫和卵巢出现问题,那么这对夫妇将无法拥有自己全部或部分血缘的孩子。许多国家为维护不孕夫妇的生育权,设立专门的代孕机构,在允许非商业性代孕的同时打击代孕的商业性行为。一些不允许代孕的国家,在无法满足不孕夫妇拥有孩子的愿望而引发更多地下交易和社会问题的情形下也逐渐有限开放代孕政策,即在一定条件下准许非商业性的代孕。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其中包括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后,地下代孕交易日益猖獗,相关法律纠纷不时见诸报端。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跨国代孕,引发的伦理难题更引起生命伦理学界的关注。在此情势之下,有学者再次提议禁止代孕行为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代孕行为与金钱挂钩,有损代孕者的人格尊严,贬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2、代孕者沦为生育工具,使其子宫商品化。代孕将有可能成为富人压迫穷人的一种手段,雇佣穷人为其生育免去生育痛苦。同时对于代孕者而言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代孕过程中出现生命安全问题,该由谁负责?3、代孕影响家庭的和谐,破坏家庭的完整性。而且目前国家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不到位。对于什么样的女性可以代别人怀孕,出现胎儿流产、新生儿缺陷、妊娠并发症、分娩意外死亡等不良情况时由谁负责等相关问题将难以解决等等。代孕技术的出现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具有一定的冲击性,同时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但并不能成为全面禁止代孕技术的理由。本文从剖析全面禁止代孕的伦理理由入手,论证有限开放代孕的伦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尝试找到解决无害于个人和社会前提下有限开放代孕技术与践行维护人的尊严并行不悖的理论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符合生命伦理的代孕管理措施。第一,为确保代孕技术能为不孕患者谋福祉,要对代孕委托方、代孕者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为防止代孕技术的滥用,对医疗机构和技术实施的类型要严加限制和规范;为避免发生争夺孩子的纠纷,相关法规和代孕协议应当明确亲子关系;为有效践行计划生育政策,代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在制定有限开放代孕的范围内,要遵循伦理学原则,诸如:非商业性原则、优先考虑代孕母亲利益原则、完全利他原则、保密原则、维护后代原则等。第三,在明确代孕的限制条件和伦理规范的前提下,要建立健全代孕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或细则,使代孕技术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的监管体制,建立NGO机构,解决代孕的疑难问题,有效预防代孕技术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和法律纠纷。总之,对待代孕技术,应取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的态度,实行有限开放的新政策。一方面允许非商业性、援助型的代孕技术,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益处,促进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实现,满足他们拥有自己的孩子获得幸福的愿望;另一方面,为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应坚持禁止商业性代孕技术。为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如代孕者必须是不孕患者的亲属(即不孕者的母亲或是姐妹)。因亲属间的代孕行为,并不涉及金钱利益的关系,只是亲情间的互助行为,是完全利他性的援助型代孕。亲属间的代孕不仅对维系双方的良好关系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代孕所生的孩子更是亲上加亲。由此在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条件下,能够有效的发挥代孕技术带来的积极效用,最大限度地为不孕患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