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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本质上是对他人的帮助,施与行为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赞誉和广泛传扬,得到极高的社会评价。反过来,从评价的角度看,我国社会传统上侧重于对施与行为进行社会评价,重视施与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社会广大成员产生的道德示范和引导作用。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施与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就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对施与行为只问后果不问动机、只看社会效益不看行为主体感受、只注重物质利益不注重精神利益等评价上的偏差,从而会产生对不良动机的施与行为也给予较高评价,而对有良好动机却效果不明显的施与行为评价不高等可能。如若出现此等情况,对社会成员的施与积极性将会有很大打击。这些问题的出现关键是对施与行为的评价方式太单一,只注重社会后果而不顾及行为主体心理感受。因此,有必要对施与行为引入施与者自我评价视角。因为施与行为的主体是施与者,施与者对自身做出的施与行为的自我感觉和自我评价会直接影响到施与者的心理感受,从而会影响到施与行为的做出。施与行为的自我评价主要侧重于对施与行为的动机、施与行为的精神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其目的是通过加强施与者自身对施与行为的正向的积极的评价,而引导主体进一步做出施与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施与德行自我评价的唯我倾向,即只从自我角度出发来评价自己的施与行为,甚至要求他人也按照他的评价标准和要求来评价他的施与行为,这种倾向有可能会因其不考虑社会整体反而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对施与行为的评价至少应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评价方式,一种是自我评价方式。这两种评价方式侧重点不一样,产生的效果也不一样。但对施与行为而言,这两种方式并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过分偏颇,否则就会对社会施与行为产生不当的引导作用,过分强调社会评价,则有可能导致人们重效果轻动机,过分强调自我评价,则有可能导致人们只看重行为动机而不关注行为的后果。在对施与行为的评价上,这两种方式应该协同互补,这样才更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正确地看待和做出施与行为,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