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量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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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查处了一大批受贿犯罪案件,其中不乏诸多受贿数额大、主体职务高的大案、要案。因受贿犯罪的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公众对此类案件颇为关注,其中重要的关注点便是量刑问题。长久以来,受贿犯罪量刑失衡、处罚不公等问题广受公众诟病,相关裁判文书中对量刑说理不充分,又使得公众对受贿犯罪量刑的过程和理由不甚清楚,以致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受贿犯罪量刑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缺乏规制等原因。有鉴于此,实现受贿犯罪量刑公正已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另外,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犯罪的量刑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也成为当下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受贿犯罪量刑为研究对象,共分成六个部分进行具体论述,即绪论、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理论、受贿犯罪量刑的现状考察、受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前提、受贿犯罪量刑的司法运行、受贿犯罪量刑的制度构建。具体而言: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选题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亮点。第一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理论。本章首先对受贿犯罪及量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厘清,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本章的重点在于通过对量刑的正当化根据进行探讨,从而为受贿犯罪量刑研究提供坚实理论基础,并为后文解决受贿犯罪量刑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思路与指引。要弄清量刑的正当化根据,必须先讨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其不仅是制定法定刑的正当化根据,也是个案量刑与个案行刑的正当化根据。本文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在制刑、量刑、行刑各阶段,报应与预防需兼顾并一以贯之,但对报应与预防以及预防内部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不能平等视之,需有侧重地进行差异化考量;对于量刑阶段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冲突,宜采纳非对称的幅的理论加以解决。在受贿犯罪量刑的责任层面,不仅要准确识别影响受贿犯罪责任刑的情节,还要在责任刑裁量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观念与做法;在受贿犯罪量刑的预防层面,对预防刑的合理裁量要求准确把握预防目的,并全面掌握和评价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第二章,受贿犯罪量刑的现状考察。本章主要对我国受贿犯罪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当前,我国受贿犯罪量刑实践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量刑失衡现象突出。这又具体表现为受贿犯罪内部的量刑失衡,受贿犯罪与贪污、行贿犯罪类罪内的失衡,受贿犯罪与盗窃、诈骗犯罪类罪间的失衡。二是量刑非理性化倾向明显。这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中量刑说理不够充分、缺乏科学的量刑方法与规则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运行层面的原因。前者包括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量刑情节规定不完善、司法解释和判例对量刑指导作用的缺失、量刑程序不完备等;后者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刑事政策把握不准、社会影响的不当介入等。第三章,受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前提。本章主要围绕受贿犯罪的法定刑,从历史演变、刑种配置、刑度设定等方面逐一论述,同时对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在回顾我国受贿犯罪法定刑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适用贪污犯罪罚则进行了批判,并对受贿犯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反思。其次,通过对数额与情节之间关系的厘清,从法益角度推论出受贿犯罪应当确立以情节为主导的量刑标准,并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实践路径。同时,还应对受贿犯罪量刑情节体系予以扩充和完善,并提升情节标准的可操作性。再次,在受贿犯罪刑种配置问题上,重点讨论了死刑的存废、财产刑与资格刑的完善等问题,并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在受贿犯罪刑度设定问题上,因表征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较为复杂,无论是主刑还是罚金刑,其内部子刑度的衔接方式,采取交叉模式相比切合模式更为合适。第四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司法运行。本章围绕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受贿与渎职并存时的处罚、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等司法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展开论述,这其中既包括长期困扰量刑实践的诸多旧问题,也包括新法新规出台后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关于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通过对《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常见量刑情节的细致梳理与性质区分,并着重对部分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为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力指导。关于受贿与渎职并存时如何处罚,应区分一般受贿与索贿两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即在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的场合,行为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及相应渎职犯罪的,属于实质一罪,原则上应按所触犯罪名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在索贿场合,行为人为他人谋利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及相应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关于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不应单纯关注适用率的高低,而应重点关注适用是否规范。文中在分析受贿犯罪缓刑适用不规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第五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制度构建。针对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问题,本章提出可以依托我国正大力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及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这两项司法改革举措,通过制定受贿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改革与完善量刑程序,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积极功能,建立量刑规范化与案例指导并行的实施机制,共同促进受贿犯罪实现量刑公正。在创制受贿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时,本文将所有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除外)的裁量,以及缓刑和免刑的适用均纳入其中,形成了一套系统性的量刑规则体系。尤其是有关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指导意见部分,以并合主义及非对称的幅的理论为指导思想,重新设计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同时引入定量分析,对犯罪行为与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在此过程中,既借鉴吸收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益成果,又解决了前述改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有力推动了此项改革的发展与创新。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现阶段的司法国情等决定了选择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更为适宜。鉴于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作用,以及其在指导功能、数量规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提出在依托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基础上,积极构建多层次的量刑案例指导体系,将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共同用于指导、规范受贿犯罪量刑实践,并就不同类型量刑案例之间的冲突问题一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还主张将量刑案例指导机制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相结合,共同促进受贿犯罪规范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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