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司法拍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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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常用的财产变现方式,司法拍卖以其公开、公平、高效的特点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一项涉及多方参与主体的执行措施,由于各种公法因素或者私法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瑕疵和缺陷。为了更好的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权威性,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应当进行效力否定,即宣告拍卖无效。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无效司法拍卖认定等的相关问题涉及不多,理论界多见于对司法拍卖性质、模式的探讨,亦少有文献涉及无效司法拍卖系列问题的具体研究。本文在对无效司法拍卖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民事执行拍卖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及实务中对无效司法拍卖情形的具体认定状况,并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无效司法拍卖的认定事由、认定程序及预防问题予以深度探讨,试图为我国无效司法拍卖认定机制的健全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无效司法拍卖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无效司法拍卖的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执行行为效力分类进行讨论,并将效力划分标准进一步延伸到司法拍卖中,对无效司法拍卖进行基本的概念界定;其次是对于无效司法拍卖的特征以及相关概念进行具体梳理及分析;最后指出了无效司法拍卖现阶段的认定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关于无效司法拍卖的现状考察。首先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对我国无效司法拍卖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和梳理;其次,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第35号指导案例以及执行法院的相关措施,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司法拍卖的实际处理现状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由于没有相关立法的指引,地方各级法院在对无效司法拍卖的认定上存在各种不规范的现象。第三部分,无效司法拍卖的比较法考察。有关无效司法拍卖的研究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有关司法拍卖的理论及立法进行梳理,在比较分析域外有关国家无效司法拍卖认定机制异同点的基础之上,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司法拍卖的相关立法以及构建对执行财产的竞买过程及结果的审查程序的建议。第四部分,解决我国无效司法拍卖问题的若干建议。首先通过对拍卖依据、拍卖程序、拍卖标的物以及参与拍卖的主体四个方面的瑕疵进行分析,厘清造成无效司法拍卖的存在事由,为无效司法拍卖的认定奠定基础。其次,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司法拍卖的具体认定情形,提出在启动方式、申请期限、审查主体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国无效司法拍卖的认定过程,并指出司法拍卖予以认定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最后,无效司法拍卖不能仅仅依赖“事后治理”,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事前预防”。主张进一步完善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权力(利)来制约权力;另外,主张建立失信竞买人名单,将具有不良记录的竞买者隔离在司法拍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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