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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作为较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我国学界目前对于诈骗罪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复杂化,理论研究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一个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诈骗罪属于交付类犯罪,从表面上看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支付方式的进步,出现了很多通过网络、手机、电话等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随着诈骗手段的多样化,本来就难以分辨的盗窃与诈骗行为,变得更加难以区分。所以,当出现凭直觉很难分辨的情况,认定处分行为的实质、被害人是否基于处分的意思,对于认定诈骗罪至关重要。处分行为必须以被害人或者处分被害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人拥有处分能力为前提,应当在个案当中,针对被害人的个别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处分能力。对于机器是否被骗,在没有财产处分能力的机器上,此类机器没有自然人一样的认识,没有辨别能力,因此不能陷入错误认识,所以不能被骗。对于有处分能力的机器来说,由于有着预先设定的程序来运转,可以将其视为人脑功能的延伸,实际上是代理自然人在处理一些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欺骗机器就是欺骗机器背后的控制者。笔者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为了把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区别开来,至少要求存在“基于意思”的交付。关于处分意思的内容,应当做较为缓和的理解,不要求被害人对财产有全面的准确的认识,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关于诈骗罪的对象,除了常见的财物外,财产性利益也是诈骗罪的对象。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由于所谓的“不法原因”原本就是行为人所虚构的,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所谓“不法原因”。在实践中,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诸如不作为的诈骗、欺骗抛弃财物等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定性时,要紧紧依靠处分行为这一核心要素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