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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复杂的现实背景。
农村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信任关系上。民间借贷的信任基础主要在于农村居民自身所积累的社会资本。在我国农村特殊的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习俗背景下,社会资本的积累形成了两条典型路径:一条路径是血缘关系引致的特殊信任,并由此带来的人情借贷;而另一条则是由地缘关系导致的信誉信任,并由此衍生出非正式合约借贷。社会资本影响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最突出表现在于人际信任关系的演变。人际信任关系可以被分为基于社会资本的人际信任关系和基于制度约束的人际信任关系。尽管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同时都要受到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随着民间借贷形式从低级向高级形态演变,基于社会资本的人际信任关系本身也经历着同样演变的过程,因此,基于社会资本的人际信任关系向基于制度约束的人际信任关系演变具有历史必然性。但是,其在民间借贷中的演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长期的演化过程。
本文对温州农村民间借贷的历史源流进行详细梳理,根据不同时期的特征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1949年前,温州民间借贷以高利贷为主,出现了直接借贷、合会、钱庄和典当等借贷形式;1949~1978年间,民间借贷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互助式借贷,高利贷被取缔;1978年后,民间借贷恢复发展,先后出现了农村基金会、金融服务社、担保公司等新型民间借贷组织。这进一步证明了温州农村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由原始的民间互助式借贷向高级的民间商业性融资组织演变的趋势。
鉴于我国民间借贷形式呈组织化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力量薄弱、政策门槛高、法律定位模糊等问题,提出民间金融的发展路径:首先,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身份;其次,从总体上界定民间金融的活动范围和内容,放开利率、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并且针对直接借贷、合会和地下钱庄分别提出法律规范措施;再次,要降低政策门槛、区分地区,改革信用社的经营方式、建立多层次的基层创新性金融组织,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最后,要营造“诚信”的民间借贷文化,创新农村消费信贷模式,增进农户社会资本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