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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并无某种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规定,但对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却广泛照此原则予以处断。学界关于此三种犯罪形态的界限、实质等相关争议不断,但对法条规定本身及其与司法实践的对接,少有论及。文章即以出现“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11处法律条文规定和50处司法解释规定为基础,并以此串联起罪数形态的分析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在对比中为司法适用提供反思的空间和理论视角上的参考,也试图寻求该原则是否有推而广之加以适用于同一犯罪结构形态的必要。文章在章节内容上按照理论到法律,到解释,再到司法实践,最后寻求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对接可能性的逻辑顺序加以安排。文章引言部分介绍了“从一重罪处断”适用的几种犯罪结构形态及其研究的现状,加之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进而展现该论题的研究空间和研究价值。文章除引言、结语之外,分四个部分,共约3.8万字:第一部分,“从一重罪处断”的基本内涵。其概念为:行为人的某犯罪行为事实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刑法规范的不同罪名时,依照处罚较重的刑法规范予以定罪量刑。其特征有三个:一、以评价的数罪为前提;二、属科刑一罪的一种处断形式,是刑罚论的范畴;三、以部分刑法法规的特殊规定为主要依据。第二部分,对“从一重罪处断”进行文本梳理和规范性质判断。本部分全面系统地梳理了现行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的“从一重罪处断”的规定,并分别依照“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四种情形进行了归纳。第三部分,“从一重罪处断”的司法适用。综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做法,“处罚较重”的判定标准应当是法定刑。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扩大适用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其中法条竞合犯还存在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也有“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情形。无论适用哪一种原则,是否存在法条特别规定的情形,在刑事判决书当中,都没有对为何适用该原则进行说理或者援引相应的法条规范和司法解释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而是直接表明属于某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第四部分,“从一重罪处断”的理论建构。主要论述该原则的适用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它可作为交叉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对此原则的直接适用,目前应仅限于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场合,否则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