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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是国外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早在17世纪的法国就已经建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理论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结合法国精湛的立法技术,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法国《商法典》中的地位不可撼动。目前在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及亚洲的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建立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我国公司制度起步晚,在明清晚期才出现了类似公司的组织,直至1993年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公司法》,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以及对公司理论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国于2005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四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但至今,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并未在我国建立。本文拟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假如要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为了弄清楚以上的问题,本文将采用比较法——对国外各国的公司立法进行研究比较,再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客观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法——对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经济学法——分析在我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经济价值;概念学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内容将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内涵入手,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明确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国外目前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最新理论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将国外的立法状况与我国的立法状况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我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构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提出建议。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是简单的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它的建立可以使设立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更谨慎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问题,促使设立的公司人格健全,为公司发挥其经济细胞的作用提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