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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现阶段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1),在此双层经营的体制下,其基本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及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在此背景之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极为迅速。总的来说农民合作社是将农民组织起来一起进入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合作社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实行农产品供给管理、充当竞争标尺、提供市场缺失的服务)、维护农民利益、追求有吸引力的社会公平目标,所以各国政府是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与存在的。但是由于农民实力较弱同时集体行动又较为困难致使合作社具有先天的弱质性,所以各国政府会采取不同形式的扶持政策,例如向合作社提供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和无偿补贴,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援助和教育等,这样可以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同时也拓宽了合作社的生存空间。中国政府在支持农民合作社方面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于2007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合理发展的制度平台,同时也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合作社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局限以及政府规制手段不健全,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名实分离”现象严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与失范发展并存,合作社的“二元化”发展格局与分化路径,把以小农为主体的合作社排挤出我国的财政扶持体系之中,催生出大量的大农控制型合作社,同时加剧了合作社对政府规制资源的依赖,导致政权软化,削弱政府合法性,陷入了政府权力失范与合作社发展低效率的“锁定”。本研究进行河北省农民合作社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很快。本研究以河北为例,考察农民合作社的政府规制,发现问题,寻找原因,对促进河北省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国的农业扶持政策一方面要不断适应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服从计划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对市场竞争主体的中立思想越来越明确。对农民合作社政府规制的研究不能脱离这一宏观环境。在梳理合作社政府规制理论和研究进展的基础上,以河北为例,通过文献整理、部门走访和合作社调研,系统归纳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手段和规制政策,通过政府规制的分析对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政府规制做出评述;最后,通过查阅一手资料以及与美国、日本等地的合作与交流,在借鉴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经验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如何改进河北省农民合作社的政府规制提出思路和建议。从分析的过程来看,河北省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的实施总体上没有偏离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的实施取得的效果总体上也与预期的目标方向相一致,但是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还存在管理体制多头管理、政府扶持的“缺位”与“越位”并存、合作社发展的水平不高和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间接反映了政府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的失灵,本文主要从政府支配大量资源和财政选择性再分配体系、农民合作社对自主性空间的建构行动、寻租和政府俘获几个方面了论述了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