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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性犯罪尤其是强奸罪,通常都被认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益、有辱妇女尊严,进而导致社会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犯罪。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的交往,改革开放又不断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最终,不断转变的社会观念致使性犯罪出现了一些前所未见的新特点。其中,由于社会中出现了多样化的性主体如变性人,多样化的性行为方式如肛交,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强迫性交的犯罪也较以往呈现出了更多的新特征。这样,我国不管是在传统意义这个层面上对强奸的认识,还是在关于强奸罪立法理念上,又或是对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总之无论从哪一方面都已经不能将新形势下的强奸犯罪行为全部涵盖在其中了。纵观我国强奸罪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传统的强奸罪的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女性在实施强奸犯罪时成为直接正犯的可能;其次,在犯罪对象方面,传统立法规定得过于狭窄,以致现行刑法不能将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最后,在犯罪客观方面,由于我国仍采用保守的刑事立法理念,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性交的行为方式的界定显得过于苍白无力,无法跟随社会的发展,其结果就是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各类新型手法的性侵害不能有效规制。笔者以为,今后,在立法修订时,将女性主体考虑在其中并予以明确是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因为时代从未停止过前进的步伐,而紧跟其后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由此,强奸罪的单独正犯已经不再局限于男性,女性成为单独正犯已然成为现实,而且随着女性犯罪率的升高,女性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中纳入女性甚至是任何人,都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也能在罪案发生时有效打击犯罪;同时,放眼于世界范围内,国外的立法的变革以及司法实践的更新,都可以看出应该忽视掉刑法在强奸罪上关于犯罪者以及被害人的性别的规定。在性行为多样化的今天,人与人之间实施各种性侵犯都是有可能的。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这其实是违背性平等权观念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性权利,犯罪对象应该扩大至男性甚至扩大到任何人;在客体上不应再局限于“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应规定为他人的性自主权;在客观方面,目前我国刑法理论认定的“性交”内涵早已无法完全涵盖如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严重性侵犯行为。所以,在刑法这个硕大的最后一道保护伞下,实践中的各种类型的强迫性侵入行为都应该被纳入,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