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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企业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以“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研究”为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全文共分三章,总计五万余字。
第一章从我国现行法入手,考察和探索了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首先,从外延(范围)和内涵(构成要件)两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与物质利益和竞争有关的信息,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全面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后,归纳出并详细分析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四种理论作了简要介绍与评析,并据此讨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时间不长和市场主体保护意识较弱的现状,我们应力倡合同理论保护商业秘密,最后指出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多种理论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章探讨的是商业秘密侵权及其认定问题。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分类,归纳并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商业秘密客观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行为。第二节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在分析总结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规则除了“实质相同加接触”这一一般原则外,还有两大特殊规则——“实质相同加排除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规则和‘‘不可避免泄露和使用”原则。该节是本章的重点之一。木章的另一重点是第三节所探讨的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问题。通过认真比较分析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认为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他人的不法行为之后,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对此前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第三章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中,笔者首先全面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归纳了两大法系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丰要有两点:法律没有规定诉前和诉间禁令救济制度,而终局禁令需要在期限和范围上予以完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科学。据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设想:一是在程序上建立诉前和诉间禁令制度。这是由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的,也是权利人最终实现其实体救济权的必要手段。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6l条、《著作权法》第49条和《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分析了提出诉前和诉间禁令的申请人、发布诉前和诉间禁令的条件与期限以及被申请人的救济权等问题。二是从发布终局禁令的条件、终局禁令的期限和内容三方面完善我国的终局禁令制度。三是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
另外,在结语中,笔者简要分析了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指出我们应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研究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