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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加剧,目前的经济趋势发展迅速,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水平提升,我们国家法律研究领域的整体水平在国际私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际上,婚姻财产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是对涉外关系婚姻财产法律适用冲突之间的关系,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属人法原则和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等。由于各地域、国家历史文化与婚姻社会习惯不同,各国将基本国情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依据,制定顺应国情的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国婚姻,都需要相关人士对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然而,涉外婚姻家庭在我们的领域,特别涉外婚姻财产法律和适用冲突问题上的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是不够系统深入的,没有专门针对性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简称《适用法》),在法律规定中,将物权法放在主力位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相关等原则都充分吸收了各国先进经验和成果,但是,随着世界局势的不断发展,国际间人员流动愈发频繁,使得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完全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本文,就将结合《适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问题的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婚姻财产的涉外关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述。首先,讨论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特点,还讨论了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其次,指出婚姻财产制度的涉外关系的内涵,体现在涉外婚姻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同样,分析涉外婚姻关系在财产法上的产生冲突的原因:现实的原因和体制原因,将两个原因相结合。最后,提出解决法律上的财产关系的国际冲突的方式:实体法与冲突法。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达国家的严重程度不一致,实体法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对策。因此,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成为一致选择。第二部分,详述了我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内容及其不足。明确我们的法律吸收国际私法领域的先进成果和涉外婚姻财产法的相关规定,将意思自治的原则,引进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对连接点的选择进行了软化处理,扩大了法律的选择范围;属人法内涵扩张;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希望以此来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符合世界立法的大局势。在给予我国立法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客观的看到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对经常居所地的解释不够清晰,意思自治的效力问题上没有细致的说法,现有的连接点在面对现实应用时显得力不从心,准据法变迁的内容也没有详细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涉外夫妻关系的不足之处予以建议。第一是对经常居所地的内涵进行界定,经常居所地指起诉时的经常居所地。第二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第三是修正已有的“主要财产所在地”连结点。主要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及的“主要财产所在地”这一连接点的含义进行解释分析,并提出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补充主要财产地这一连结点。第四是增加补充连结点。增加婚姻地接地这一连接点的法律适用。第五是一定程度上允许准据法的变更。本文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对经常居所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了对意思自治进行明示的有限制的规定;对夫妻没有指定法律的情况,基于理论需求和现实需求,增加了婚姻缔结地法和法院地法的法律适用,并将保护弱者的原则贯穿始终;结合了国内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秉承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便利当事人主义,允许准据法的适当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