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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宝库,21世纪是人类大规模开发海洋的新时代,开发海洋的主要方式是填海造地,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属于永久性改变所使用海域自然属性的一种用海方式,必然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2011年1月4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将填海造地420平方公里,这势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在取得尽可能大的海洋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做到对海洋环境产生较小的影响,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制度,使填海造地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蓝色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制度,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工程中产生的外部成本,本文通过分析目前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要建立健全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从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提出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构建,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以期建立完善的蓝色经济区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实现蓝色经济区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