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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在理论界引发诸多争议,学者们既达成共识,也存在分歧。在目前,其"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即经济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承认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但对国家"什么时候干预,为什么干预,干预多少和如何干预",却存在严重分歧。事实上,对上述问题的探讨牵涉到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关系的研究。 对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这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的把握,是经济法理论赖以支撑的基石和核心所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职能,或者说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这二者究竟有怎样的经济职能界分、角色定位,不仅是经济法学界内部以及其与民商法学界之间争执的焦点,也是近两百年来,经济学发展史中讨论的最古老的历史话题;而且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学者根据其头脑中具有的或明确或模糊、或科学或错误--不同的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观念,造成其理论上对经济法的概念、内涵、特征以及调整对象划分等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科学地把握市场与政府的经济功能界分,成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必须正确回答的首要问题;而通过对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关系的把握来研究经济法的属性、本质,可以从另一视角为人们打破"熟知"、获得新知成为可能。基本原因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经济法的产生亦植根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自身的发展要求,因此经济法必然成为调整有关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所以,通过对法律体系如何对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研究,可以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提供更多洞见。本文目的即在于此,即借助对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之研究,来研究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种分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从整个法律体系对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何调整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属性及与其他部门法--主要是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其二,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对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如何予以规制的角度,来考察科学的经济法理论应具有何种具体的"市场与政府"观念,进而确定在中国经济法诸理论中,何者为科学的经济法观念;其三,在前文分析基础上,确认"纵横统一说"是科学的经济法理念,在此基础上,对"纵横统一说"的基本观点、地位、思想依据和实践基础做出探讨。 具体而言,全文共四章: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以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为理论视角、分析工具并切入点,来分析中国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确定其相应属性,因此在本文第一章,首先将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关系置于西方社会语境下,对其经济实践及相关经济理论、经济思想的演变做出历史地考察,随后将简要介绍和分析在当代中国经济学界有关市场与政府之间应存有何种关系的不同观点和学说,最后对本文涉及到的、有关方法性的基本问题做出初步的概括和总结,为后文奠定基础; 在第二章,在整个法律体系如何调整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下,以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理论工具,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从新的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并作出新的解读和阐释。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自由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从这个角度观察,民商法是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法律形式,即民商法旨在规制自由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亦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商法是经济法研究的必要基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即在于民法的"公共秩序原则",此乃二者之连接点。 在第三章,本文探讨了经济法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关系的调整方式,通过比较中国经济法诸理论的理论预设,本文认为:各学说各从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出发,对我国经济法现象做出解释、界说,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但若以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考察,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还是很明显的:无论"政府干预说"、"政府调节说"还是"政府干预论",它们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观念,都未能超出西方经济学"市场失灵"理论,本质上实出一辙,存在的只有语言表述、侧重角度、挖掘深度的差异,区别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区别;间或提到了"政府失灵"问题,各学说对"政府失灵"的应用无论在方法、观点和分析进路上都存有问题。笔者认为:只有"纵横统一说"的理论框架可担此重任。 第四章首先将"纵横统一说"做一基本定位,即"首先是一种法理思想,是关于法律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学说;其次,它才是为确立一个新的、独立的经济法部门的调整对象而服务的";然后通过回顾"纵横统一说"的发展历史,以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为理论视角,对"纵横统一说"重新作出定义,并在"纵横统一说"的框架下,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实践基础、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属性。在一定意义上,"纵横统一说" 本文的原创性观点: 1.针对法学研究中如何应用经济学工具的讨论,提出:对有关经济学工具的应用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先决性问题,或者说"前理解"; 2.有关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关系的探讨,突破当前理论中强调二者区别而忽视二者联系的局限,以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为切入点,提出"公共秩序原则"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连接点的观点,提出树立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性、全局性调整的观念; 3.通过对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对"纵横统一说"作出全新阐释。这种重释是根本性的,在一定意义上是"旧瓶装新酒",即对"纵横统一说"在一种新的理论视角观照下,重新予以建构性的论述。具体而言,以市场与政府为视角,对其作出新的界定,认为所谓的纵横统一说,"就是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作为两种经济力量的统一,作为两种经济调节方式的统一";提出社会经济转型构成"纵横统一说"的实践基础、发展是"纵横统一说"的价值观;社会主义特色是"纵横统一说"的重要属性;并在上述分析基础下,着重论述了自由市场与政府规制作为中国经济法之基本问题所具有的重要属性,主要分析了"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对中国经济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