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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进入了全面法制建设阶段,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伤认定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同样也是争论最大的部分。目前我国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规定,这种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困境。出现新的职业伤害情况下,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无法进行认定,因此将加大工伤认定的难度,使得劳动者在受到新的职业伤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首先从工伤认定的概念及特征出发,明确工伤的定义,再结合各国工伤认定范围的立法经验,总结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扩大认定范围;从提高立法技术出发,明确认定标准;从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制定特殊条款等经验,指导我国工伤认定范围的立法构建。其次,从工伤认定范围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标准进行探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视同工伤三种情形,还将犯罪、自杀、醉酒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周延性以及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某一具体伤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属于工伤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适用,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总结问题有三:一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明确;二是视同工伤认定条款的适用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三是排除条款的笼统适用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现行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工伤认定范围的一般条款,当前情况下一般条款是指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伤害。在确立了一般条款的前提下,将“上下班途中”工伤以及“过劳死”以特殊条款作为补充,建立起概括式加列举式的工伤认定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