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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为了减少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规定了相应的限制,确立了日落条款:在适用期限上,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不得超过五年,调查机关应在反倾销措施适用满5周年之际,发起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该措施.根据日落条款发起的复审即日落复审 .在该条规定基础上,各成员国纷纷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日落复审规则,日落复审已成为国际反倾销领域的一项重要审查程序.我国目前面临日落复审案件将增加的局面,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应符合WTO有关规定和精神,国际国内形势都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日落复审制度.而且,实践中,已有众多国外企业尤其是欧盟美国的企业利用其日落复审制度,将我国的产品长期排除在其市场之外.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日落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进行研究.欧盟和美国是反倾销法律的主要使用者,也是日落复审的积极推行者,本文将从历史、法律渊源、程序和实体标准、实践案例以及与《WTO反倾销协议》的一致性等角度,深入了解和把握欧盟和美国的日落复审制度,以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日落复审制度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