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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是指由于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仅仅需要凭借合同关系单独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让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归于消灭。本文主要是从合同解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出发,然后通过运用对比和比较方法的使用,进而想要从大陆法系中的其他一些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涉及到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这部分内容得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其次运用多种手段的结合分析出我国当前的这些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整篇论文的最后再提出一些自己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来看,这篇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该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在这个方面的研究现状和理论成果,全文主要运用了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概括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首先,通过比较合同解除与其有关的几个概念来深刻地理解合同解除的内涵。其次,分别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特征。最后,对合同解除权的两种类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了涉及到合同解除权当中的的程序制度和因此而最终导致的最终结果等主要方面的内容。首先,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介绍了通知程序和异议程序。其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最终结果,在这部分内容当中主要是对解除权行使过程当中出现的有关溯及力的问题而且还同时详尽地分析了解除权行使过程当中出现的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进而能够更好地反思我国在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方面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法律漏洞。在大陆法系中主要以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作为代表;在英美法系中,则主要以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作为代表。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应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和借鉴然后得到一些现在的与解除权行使有关方面的有益的启示。针对解除权行使原因方面的不足还有立法模式的缺陷等问题,相应的建议主要包括:设立合同目的条款、发展情事变更原则、以及立法模式上的重新定位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