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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在合同理念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发展过程中,平衡合同必须信守与合同自由之间冲突的产物。作为一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手段,在合同法定解除中,如何全面处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特别是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关系着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正当性理由何在,即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价值何在以及法定解除权制度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第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如何以及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第三,合同法定解除后,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范围为何,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本文围绕上述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研究涉及的三个主要问题,通过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考察比较分析,解读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价值基础,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发现合同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发展趋势,并以此反思和检讨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最后,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损害制度之完善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过程作了一个简要概述。在还原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后,注入理性的思考,从一个较少被人论述的视角——合同必须信守与合同自由冲突之衡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价值进行了解读。正是为了平衡合同必须信守和合同自由之间的冲突,当一方当事人享有违约自由,特别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则其必须为其选择付出相应的代价,即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甚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使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逃离”该合同。最后,从“救济进路”的角度,对合同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进行比较。第二部分合同法定解除效力的理论研究与规范考察。在这一部分中,首先,针对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效力的主要学说——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折衷说、清算关系说进行阐述和分析。其中,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德国学界现行的主流观点——清算关系说,该说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使合同溯及地消灭,而是发生一种回复原状的清算了结的关系,原契约的基础仍然存在,债之同一性不受影响,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定金责任、违约金条款和担保责任仍然可以主张。然后,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中的代表英国和美国、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际合同法律文本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效力的规范,特别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的规范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首先,对经常见诸于合同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讨论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下文中展开对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论述中使用的术语——德国法理论中的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概念。随后,展开了对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三种不同理论观点的论述: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主义、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主义、契约利益损害赔偿主义。接着,对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此外,在这一部分中,还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进行了比较,在上述三种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同理论观点中,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不同的。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在经过了前三部分的论述后,这部分内容回归到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上。首先,对《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追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97条之下的赔偿损失乃是指不妨碍当事人行使既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债权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乃在第107条。接着,通过对我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规则的演变的介绍和分析在此问题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和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做法,发现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随后,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提出了笔者的粗浅看法: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和因合同解除发生返还性债务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但应扣除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合同履行义务所获得的利益。最后,对合同法定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合同法定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