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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作为近期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使得人们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在本文中,作者试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鉴定人性质,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鉴定结论的效力和自由心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添砖加瓦。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共五部分。第一章是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以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作为民法系的代表国家,研究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分野和融合,通过比较分析,表明在他们的制度及实践中,专家证人和鉴定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分离,一方是法官职责的扩张,一方是当事人责任的加强。第二章,通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和现状的简要描述和评析,表明在社会变迁中,我国现行的强职权式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近期的立法动态和学界的许多观点,给笔者一个这样的印象:对抗式的专家证人制度可以作为一剂“良药”全盘引入,来矫治我国现行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各种弊端。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在相应研究准备不足时,贸然行动,前景堪忧。第三章,以真实、时间、成本和当事人程序控制四维度为参数,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各自的性质定位,然后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时,我们对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性质定位,应以法院的辅助机关为宜。第四章,在鉴定程序前,鉴定程序中,鉴定程序后三阶段,以法律对鉴定人行为方式的权利义务双向调整为线索,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揭示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第五章,首先,作者对本文使用的自由心证这一术语进行界定,然后说明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既有制度限制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外观,鉴定人颇易成为法官的“主人”。为了在诉讼中正确发挥鉴定人的作用,法官必须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是由法官判定,其证明力是由法官根据案情,结合全部涉案证据自由心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