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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权力,初步确立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初步审查、庭审中进行正式审查的审查模式。但是,从实践效果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仍然存在等诸多问题:庭前会议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主持者与庭审程序主持者合一、审查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规定不明确、程序性救济途径单一等问题。如何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构建什么样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从诉讼效率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出发,主张将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分解为“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两个环节;有的学者从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出发,主张非法证据的审查以庭前会议为依托,适用独立的听证程序。尽管观点各有不同,但是,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应当具有独立性已成为学界共识。独立的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还顺应了司法人权保障的历史趋势。本文采用定性分析、比较研究、实证考察和文献分析的方法,以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为研究对象,阐述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一般法理,考察和评析国外刑事非法证据审查制度,指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审判阶段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具体措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阐释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含义,介绍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三种主要模式:审前先行调查模式、审中证据调查模式、混合模式。之后,阐明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含义,及其四大特征:独立性、前置性、对抗性和中立性。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对美国的审前动议程序、英国的“审判之中审判”程序、德国的证据禁止程序和日本的“声明异议”程序进行系统介绍,并从审查模式、程序启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域外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指出其合理之处,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论证构建我国审判阶段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诉讼效率,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三方面着手,阐述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从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角度出发,分析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提出构建我国审判阶段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建议。从确定“以庭前审查为重心,以庭审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模式,保证刑事非法证据审查主体的独立性,明确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赋予庭前会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完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救济途径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独立审查程序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