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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越来越趋向于大规模生产、销售和消费的社会转化,我们在创造和享受产品盛宴的同时,愈来愈多的人群也因为产品受害。尤其在药物、食物等与民众生活紧密相连领域的大规模产品侵权,常常波及面宽、受损人数多且广、赔付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甚至波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责任作为首要的传统法律救济,因受限于诉讼时间冗长救济不及时、举证困难维权艰、责任主体赔偿能力有限等等,致其填补损害的作用在面对大规模产品侵权时表现出自己的局限性。因而现实中,当我国产品领域出现大规模侵权时,通常采用政府主导型救济手段。政府主导救济工作具有快速弥补损失、平息社会纷争的效率优势,但因为挪用财政税收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而显失公平,名不正言不顺难以长期维系。西方等法治发达国家,也曾因为社会转型而出现大规模侵权这样的社会冲突和不适。虽然目前各国对大规模侵权具体内容都还没有一个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各国多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规范,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项措施,对大规模侵权问题加以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这些国家的经验与处理方式对我国大规模侵权问题的解决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则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的大规模产品侵权损害救济机制为考察对象,通过剖析比较国外的救济制度触发对我国的启示。面对大规模产品侵权事件,如何在损害发生后保证被侵权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如何避免侵权人因巨额赔偿资不抵债直至陷入破产绝境,如何依靠相对完善的机制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存有的不足,笔者力求寻找一条对大规模产品侵权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更有效的救济路径。本文在赞成多元化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思考应以何种救济方式为主以及如何确立不同类型的救济方式之间的适用顺序,通过多种轨制的相互配合,探索建立多层次的综合救济机制,充分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