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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型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在西方,行政问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制度体系。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方市民社会的进程。在国内,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继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推进点之一,经历了从个案问责到问责一般制度建构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政务的透明、廉洁、公正和高效。行政问责制的兴起,对我国封建社会残留的“官本位”行政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行政问责制强调的公务人员责任意识;公平公正、权责一致、重视个人道德操守的问责文化,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对行政文化的走向具有很强的型塑与示范作用。作为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矛盾。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本文运用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方法,以我国行政问责制建构为主旨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阐述了在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对国内外问责制的研究动态进行了综述。对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进行了界定,认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应是针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担负的职责和义务之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对不当言行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规范。在概括有关论述的基础上总结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并据此把问责制分为:问责依据与原则、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情形、问责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标准、问责确定与启动、问责调查与决定、问责救济与后续八个要素。
第二部分根据行政问责制的八个要素为线索,在查阅大量资料、深入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六省市问责制的制度文本进行了分类解析。在个案解析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归纳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认为理论研究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异体监督机制缺失、党政交叉、问责文化匮乏、制度供给不足等是制约我国行政问责制走向完善的主要因素。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现实政治实践,提出从行政文化建构和问责制度安排两个维度出发,以重塑责任伦理和转变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入手,强调在发挥行政文化柔性保障作用的同时,要加强辅助性制度措施,如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绩效评估等的构建,发挥其对于问责的作用;并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等制度设计,最终形成我国行政问责体系。在对行政问责制完善途径的论述中,基于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异体问责缺位、问责客体狭窄、问责情形单一、责任划分和责任标准缺乏明确规定、被问责去职人员复出随意化等问题,笔者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将当前不明确、不完善的各项内容都定性、定量规范,以求细化具体并使之形成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全国行政问责法文本,试图达到问责制“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的根本目标。但如此定性定量的行政问责条文,缺乏前人的研究指引,笔者所作尝试属于探索性研究,必然地存在着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笔者窃以为这部分内容也是本文最具创新之处,凝聚了本人攻读硕士学位阶段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和研究,对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本研究认为,行政问责制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推动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制度是核心要素,必须对问责的主客体、问责情形、责任划分和责任标准、问责人员的复出等实体内容和程序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同时除了制度本身以外,问责文化和辅助规范的建构也必不可少。只有这三方面都不断推进,问责系统真正形成,行政问责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