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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编制符合中国刑事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背景的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量化评定工具,并进行初步的信效度研究。方法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精神病学实践出发,秉承在疾病诊断成立的前提下重点从法学要件着手、结合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选择条目这一主流量表编制思路,参考国内外现存受审能力评定工具,通过反复征求国内鉴定界、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提炼出“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现实检验能力,与相关人员交流的能力,陈述案件客观事实的能力,陈述案发时心理状态的能力,对诉讼相关司法程序的学习及理解能力,对诉讼中自我地位的认识,对诉讼相关人员及作用的认识,对诉讼中自我权利的理解,理解自己、被害人及旁证人的证词的能力,对证词做出陈述或辩解的能力,对法律辩护策略的辨识与应用,对当前诉讼罪名的理解,对当前诉讼量刑的理解,对诉讼结果反应并保护自己的能力”等15个条目,编制出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并从决断值、条目与总分相关、校正条目与总分相关、条目删除后的ɑ值变化情况、条目共同性、因素负荷量6个方面对量表进行条目分析,并以Logistic回归方程与ROC曲线划定界值两种方式进行诊断性试验;最后,扩大样本量后分别考察量表内部信度和分半信度、评分者间信度,以因子分析、与专家意见及受审能力评定表比较进行效度研究。结果(1)各条目极端组的决断值18.390~46.763,各条目与总分相关系数0.639~0.952,校正条目与总分相关系数0.582~0.944,条目共同性0.377~0.916,因素负荷量0.614~0.957,仅在删除“现实检验能力”条目后的ɑ值稍有增加,按统计学要求量表条目无需删减。(2)“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现实检验能力、陈述案件客观事实的能力、对诉讼相关司法程序的学习及理解能力、对诉讼相关人员及作用的认识、对证词作出陈述或辩解的能力、对法律辩护策略的辨识与应用”等7个条目进入Logistic回归方程,无受审能力的回判正确率为92.4%,有受审能力的回判正确率为97.6%。总样本的回判正确率为96.0%。(3)ROC拟合曲线分析发现宜以33分作为量表划界分,按此评定与专家鉴定意见的重叠率为95.8%,敏感性为0.938,特异性为0.966,阳性似然比为27.67,阴性似然比为0.06。(4)扩大样本量后全量表Cronbach’s α值为0.979,各条目与总分相关0.629~0.932,校正的条目总计相关系数0.474~0.936;分半系数分别为0.943、0.980,两分半的相关系数为0.937。评分者间信度上,15个条目间的相关系数0.613~0.804,总分间相关系数为0.882,评分者间评分在10个条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按量表划界分两组评分一致性Kappa值为0.857(。5)量表结构效度方面,条目间相关系数0.482~0.950(P值均小于0.01,KMO统计量为0.957),15个条目只能提取出一个因子,因子负荷量0.614~0.957,该因子贡献率为79.339%。(6)以专家评定意见作为效标进行效度分析,专家意见与划界分交叉分析得出,量表总正确率为93.7%。在两种受审能力评定工具比较方面,两种量表间一致性Kappa值为0.944,对按专家鉴定意见分组,组间平均数差异t检验显示所有条目及总分t值的显著性P值均小于0.05,15个条目与受审能力间的效应值0.388~0.695,总分与受审能力间的效应值为0.748。结论量表各条目符合同质性检验要求,诊断性评价指标较好,编制合理。量表信效度初步研究结果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