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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作为“个人”和“信息”的合成词早已有之。但是当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词汇具备相同的含义且被频繁使用时,是在网络出现之后的事。计算机网络使得信息的处理和传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捷、简便和低廉,这令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整个信息资源异常活跃。同时,个人信息对于网络又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它可以为网络提供内容支持,可以为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反馈,还可以为网络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提供安全认证。但正是因为这一巨大价值的存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传播、公开、交易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对此,处于弱势的用户往往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也难以应对。本文即以此一问题为开端,讨论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因、权利基础、保护模式以及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主要分析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笔者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产生着手,通过介绍各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分析了个人信息的基本特点。其次,笔者从网络内容支持、信息反馈及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三个角度论证了个人信息对于网络的意义。最后,笔者从目前较为严重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出发,从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和信息主权问题等角度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本章共分四节,笔者按照逐<WP=4>层递进的顺序论证了信息隐私权是网络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笔者首先指出隐私权是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和立法中普遍采用的权利基础。接着笔者指出传统的隐私权虽然对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而言非常有价值,但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可以通过隐私权在新时期发展的产物——信息隐私权来弥补。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对信息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通过对目前国际上三种比较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具有指引作用的欧盟模式、以隐私利益保护为核心而分散立法的美国模式,基于人格尊严而专门立法的德国模式的分析和比较,笔者指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用以信息隐私权为基础的专门立法模式。第四章,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笔者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出发,提出了借民法典制定之际深化对信息隐私权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设想。并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的例外和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了粗浅的思考。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对今后的研究方向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