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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在数量、种类上的日益增多,仅仅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我国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引入了个人财产的规定,但在其内容、范围及管理上仍有许多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本文在分析考察其他国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界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范围、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及承担规则,对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考察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行使、夫妻财产补偿请求等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前言及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个人财产的地位。先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及种类,考察了其他国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首先确定夫妻拥有个人财产,这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第二章是关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判断基础与立法例考察。主要分析了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及范围进行了界定,探讨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及承担规则进行了界定和论述。第三章是关于我国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法中仅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中引起诸多争议,本章首先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几种个人财产应如何理解及适用提出了意见,之后与此相关的几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对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司法现状进行了考察。第四章是关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立法的再思考。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性质范围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增设对夫妻个人财产一般性质的规定,细化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明确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在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行使与责任承担方面,笔者认为应明确夫妻对个人财产的权利行使,明确夫妻个人债务承担的规则,及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在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实务中,应增设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与财产清单管理的规定;与夫妻个人财产及个人债务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将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及债务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及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