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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争议较多的领域之一,其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与否更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在外国刑法学界逐渐出现并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而将共同过失犯罪排斥在了共同犯罪体系之外,理论通说也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是,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反映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求刑法将其纳入共向犯罪体系并予以规制。本文首先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入手,分析了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成立范围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将共同过失犯罪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的基础上对各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共同过失犯罪概说。文章首先对国外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司法解释和理论纷争进行了介绍,进而对作为肯定说、否定说理论根源的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同时对我国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述评。第二部分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根据。文章首先指出了研究共同过失犯罪存在与否的立足点,然后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共同过失犯罪客观存在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解决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无法解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第三部分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从对国内学者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几种观点的分析入手,提出了笔者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定义;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并且强调了共同注意义务在构成要件中核心地位,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来源进行了重点研究。同时,在认为应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应将共同过失犯罪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否定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的存在。第四部分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分别处罚原则进行分析,指出了该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主张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引入进来作为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在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方面,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过失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影响程度是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因素。